国务院国资委21日消息,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中央企业要加强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持续动态管控。严控新增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确有必要新增的,统一由中央企业批准并报送国资委备案。

  《通知》明确,对于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产权保护,并根据企业所在地法律和投资环境变化,及时予以调整规范。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要逐一论证存续的必要性,依法依规及时注销已无存续必要的企业。确有困难的,要明确处置计划,并在年度境外产权管理状况报告中专项说明。

  《通知》指出,中央企业要立足企业实际,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具备条件的应当结合所在地法律、监管要求和自身业务,建立分区域、分板块等境外产权管理操作规范及流程细则,提高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中央企业要严格境外产权登记管理,应当通过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逐级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掌握境外产权情况。

  《通知》强调,中央企业要强化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的决策及论证管理,境外国有产权(资产)对外转让、企业引入外部投资者增加资本要尽可能多方比选意向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方并竞价交易。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境外企业国有产权在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流转的,可以比照境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所在地法律法规,采用零对价、1元(或1单位相关货币)转让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