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企业名下拥有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商业综合体项目。该项目的地理位置优越,位于顺义区最繁华的中心地带,周边居住及各种配套设施非常健全,是顺义区不可多得的商业地产之一。
二、商业综合体项目拥有商业楼两栋(连体楼),共用一个土地证,两个房产证,项目总建面25538.45平方米(含人防面积1535.03平方米);总占地3983.46平方米。 1.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3983.46平方米,土地用途:商业,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终止日期:2044.12.20; 2.房产证1:建筑面积15293.9平方米; 3.房产证2:建筑面积10244.55平方米,含人防面积1535.03平方米。
三、商业综合体项目分为一期、二期。 1.一期建筑面积15293.90平方米。其中酒店面积6266平方米,位于一期项目的1层部分面积及5-13层全部,酒店租赁合同至2020年4月。 2.二期建筑面积8709.52平方米,人防面积1535.03平方米,共计10244.55平方米。地上五层,与一期1-3层相连接,地下四层为智能立体车库,共有停车位146个。
四、标的企业于2016年09月02日将其持有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抵押给某商业银行,并向银行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为2.25亿元,借款期限至2028年09月。截至2018年第四季度末,该笔借款本息合计198381408.33元,该笔借款需由受让方承担。 本次交易价款为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及标的公司应偿付银行的借款本息。 意向受让方在收到北交所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交易价款支付协议》,并在签署上述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及2018年第四季度末(或能够覆盖截止实际付款日)标的企业对银行的借款本息。 转受让双方在完成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标的企业及银行方向北交所提交《划款确认函》,北交所在收到《划款确认函》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借款本息划转至银行指定账户,用于解除抵押。
五、上述商业银行同意在上述借款本息全部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得到清偿后,积极协助标的企业及股权受让方办妥解除标的企业资产抵押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