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体育无形资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总局关于将体育无形资产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规范交易的通知》(体经字[2019]6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体育无形资产包括以下种类:

  (一)体育赛事的经营开发权、赛事电视转播权及新媒体版权;

  (二)体育无形资产相关权利人的名称、标志、徽记等的使用权、广告招商权、衍生品开发权等;

  (三)体育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及其他版权的授权使用和合作经营等;

  (四)体育场馆的运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

  (五)体育展会、体育商业活动等冠名权、举办权、合作伙伴、特许经营权、转播权;

  (六)其他类体育无形资产。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体育无形资产交易,是指体育无形资产相关权利人(以下称“委托方”)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体育无形资产交易信息,公开交易体育无形资产的活动。

  第四条 参与体育无形资产交易活动的意向合作方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体育无形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预披露交易信息

  第六条 委托方可以向北交所提交体育无形资产交易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 委托方向北交所提出体育无形资产交易信息预披露申请的,应当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一)《体育无形资产交易信息预披露申请书》;

  (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北交所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委托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的主要内容发布体育无形资产交易信息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委托方,要求委托方进行调整。

  第九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北交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意向合作方可以通过北交所查阅信息预披露公告内容涉及的相关材料。

  委托方应当接受意向合作方的咨询,并可以就信息预披露内容进行磋商。

  第十一条 意向合作方可以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向北交所提出初步合作意向,北交所对意向合作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北交所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合作方的初步登记情况书面告知委托方。

  第十三条 北交所可以根据委托方与意向合作方的要求,组织双方签署合作意向备忘录。

  第十四条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北交所可以组织安排针对委托项目的宣传推广服务。

  第三章 受理交易申请

  第十五条 委托方应当具有所交易体育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一) 《体育无形资产交易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 委托方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 委托方相关决策文件;

  (四) 体育无形资产定价依据;

  (五) 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北交所对委托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体育无形资产交易项目信息披露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依据委托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体育无形资产交易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委托方。

  第十八条 委托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意向合作方的遴选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

  第十九条 委托方可以根据交易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合作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违反公平竞争或有明确指向性内容。北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对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条 委托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四章 发布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 北交所依据委托方提交的材料在北交所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信息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以北交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累计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委托方不得擅自变更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北交所在原信息披露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披露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不得无故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终结所披露信息,如确需终结的,应当经原批准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且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委托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且委托方未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本次信息披露活动自行终结,北交所将相关情况告知委托方。

  第五章 登记合作意向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意向合作方可以到北交所查阅交易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六条 意向合作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向北交所提出合作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一)《体育无形资产交易合作申请书》;

  (二)意向合作方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意向合作方章程或章程性文件;

  (四)符合合作方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北交所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合作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出具《合作资格确认意见函》,书面告知对登记的意向合作方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应当在收到北交所出具的《合作资格确认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委托方对北交所的资格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北交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方逾期未予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北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 委托方对北交所确认的意向合作方资格提出异议的,应当与北交所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就有关争议事项报体育无形资产交易行为批准单位决定。北交所依据体育无形资产交易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决定,确定意向合作方的资格。

  第三十条 经征询委托方意见后,北交所向意向合作方出具《合作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委托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合作资格确认通知书》应当明确意向合作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金额和截止日期。截止日期一般为北交所出具《合作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二条 意向合作方应当在《合作资格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达北交所指定账户时间为准)。意向合作方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意向合作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合作资格。

  第六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委托方应当直接与该意向合作方签订体育无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由北交所按照委托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的遴选方式组织遴选,确定合作方。

  北交所依据遴选结果,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体育无形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四条 体育无形资产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各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标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价格或达成的合作条件;

  (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等。

  第三十五条 交易双方签署成交确认单,北交所按照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及遴选结果等,对成交确认单进行备案。

  第七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六条 体育无形资产交易双方原则上应当通过北交所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第三十七条 合作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合作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合作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

  第三十八条 北交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交易价款的利息。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至合同生效当日,交易价款产生的利息归合作方所有;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交易价款从北交所划出当日,交易价款产生的利息归委托方所有。

  第三十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北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第八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条 交易双方向北交所提供体育无形资产交易合同或者成交确认单,并按照北交所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北交所出具《体育无形资产交易凭证》。

  第四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育无形资产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等情形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各方应当将体育无形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北交所依据交易各方申请,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二条 体育无形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参照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体育无形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交易相关方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解,参照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争议调解操作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交易相关方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体育无形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交易各方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项目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交易各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五)意向合作方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委托方、北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遴选过程中,扰乱遴选活动正常秩序,影响遴选活动公正性的;

  (六)交易各方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

  (七)交易各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北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交易各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七条 体育无形资产交易项目的相关材料由北交所存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体育无形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体育无形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