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遴选投资方的行为,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企业增资操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交所进行的国有企业增资活动中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遴选投资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谈判,是指在北交所组织下,融资方组建谈判小组与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谈判,通过一轮次或者多轮次谈判的方式,择优选定投资方的行为。
  第四条 北交所是竞争性谈判活动的组织方,负责竞争性谈判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竞争性谈判活动进行见证。
第二章 编制竞争性谈判实施方案
  第五条 融资方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遴选投资方的,应当在《增资信息披露申请书》中明确竞争性谈判启动条件及评分标准,并于增资公告中一并披露。
  第六条 融资方对于已公布的评分标准一般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应当由融资方向北交所提交书面申请,由北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评分标准修改前征集到的意向投资方可以修改或者撤回投资申请。
  增资公告期满后,评分标准不得修改。
  第七条 增资公告期满,达到竞争性谈判启动条件的,融资方原则上在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国有企业增资竞争性谈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第八条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增资项目简介;
  (二)竞争性谈判须知:包括响应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撤回及拆封的有关要求,响应文件无效的有关规定,承诺函的内容,竞争性谈判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工作流程,谈判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及权重分值体系,确定投资方及签订增资协议的有关规定等;
  (三)增资协议的格式及主要内容;
  (四)报价单;
  (五)响应文件的格式要求;
  (六)融资方要求响应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融资方提交的《实施方案》不得违背增资公告的内容。
  第十条 权重分值体系由权重指标和指标分值构成。融资方应当合理设定权重指标及各指标的分值。
  权重指标可以包括投资方报价、认购金额、出资方式、资质、资信、市场地位、行业资源、相关承诺及保证措施等。权重指标一般应当采用定量指标,确需采用定性指标的,该定性指标应当明确、客观、易判断、具操作性。
  投资方价格因素指标分值一般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北交所应当对融资方提交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各合格意向投资方发出《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可以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融资方对《实施方案》有关事宜进行澄清。该澄清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北交所,由北交所以书面形式转递融资方。
  融资方可以主动或者应合格意向投资方的要求对已发出的《实施方案》进行澄清,确有必要时,可以对已发出的《实施方案》进行修改。澄清、修改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北交所,由北交所审核后,书面告知各合格意向投资方。
  融资方对《实施方案》的澄清或者修改作为《实施方案》的组成部分,与《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应当为合格意向投资方编制提交响应文件预留必要的时间,自合格意向投资方收到《实施方案》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融资方对《实施方案》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对响应文件的编制造成重大影响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提交响应文件的日期自收到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三章 提交响应文件
  第十四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应当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格式及数量等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实施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十五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应当对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合格意向投资方可以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送达。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之间、融资方与合格意向投资方之间不得就响应文件内容私下串通。
第四章 开展谈判工作
  第十八条  融资方负责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应当由5名(含)以上成员组成,成员包括融资方代表及外部专家。外部专家可以由融资方推荐或者从北交所专家库中抽取。
  谈判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融资方确定,负责协调谈判活动的开展及形成谈判结果文件等工作。
  第十九条 谈判小组成员与合格意向投资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谈判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评审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谈判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谈判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北交所按照《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融资方、谈判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统一进行拆封。
  第二十二条 谈判小组对各合格意向投资方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将完全响应《实施方案》的合格意向投资方确定为谈判对象。
  谈判对象数量不能满足竞争性谈判启动条件的,竞争性谈判工作终止,北交所按照增资公告或者《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组织后续交易活动。 
  谈判对象数量满足竞争性谈判启动条件的,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实施方案》所规定的程序、评分标准与谈判对象进行谈判。
  第二十三条 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应当全程参与谈判活动,给予所有谈判对象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二十四条 谈判结束后,谈判对象可以根据《实施方案》的约定或者谈判小组的要求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调整。谈判对象应当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整后的响应文件提交至谈判小组。
  谈判对象未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调整的,其最初提交的响应文件视为最终响应文件。
  第二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在收到所有最终响应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对谈判对象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谈判结果文件,并经融资方盖章确认。
  第二十六条 谈判结果文件主要包括:
  (一)评审意见;
  (二)《响应文件》有效性评审情况;
  (三)谈判对象名单;
  (四)评分情况;
  (五)签到表、打分或者排序等过程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合格意向投资方,不得收受合格意向投资方给予的财物或者利益,不得向融资方征询确定投资方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合格意向投资方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 确定投资方
  第二十八条 融资方一般在收到谈判结果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谈判结果文件确定投资方及各方投资比例、金额。
  国有企业增资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情形时,融资方应当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投资方未获得批准的,融资方可以根据《实施方案》及谈判结果文件重新确定投资方。
  第二十九条 融资方在确定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将遴选结果书面告知北交所,北交所在收到遴选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方及合格意向投资方出具《遴选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条 遴选活动结束,融资方应当将《实施方案》、谈判结果文件及各合格意向投资方提交的响应文件等材料提交北交所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信息之外,北交所、融资方、意向投资方、谈判小组成员以及相关各方应当对增资项目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北交所代表在竞争性谈判活动相关记录上签字,仅表明北交所对当次竞争性谈判活动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