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的实物资产转让业务交易保证金返还行为,北京产权交易所对《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操作规则》交易保证金返还相关规定进行修正,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操作规则》第四十条中规定的“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无息原额返还”修正为“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二、本公告自2024年3月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产权交易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