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保监局(辽宁、广西、海南、宁夏除外),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信托登记公司、信托业协会:

  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但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与信托业回归本源、转型发展的需求已不相适应,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业务边界不清、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为促进各类信托业务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创新,现就调整信托业务分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调整信托业务分类,进一步厘清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传统竞争优势,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动信托业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

  (一)回归信托本源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

  (二)明确分类维度

  信托服务实质是根据委托人要求、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对信托财产进行的管理处分,应当立足各类信托服务实质的不同特点,明确各类信托业务职责边界,避免相互交叉。

  (三)突出差异竞争

  按照信托服务内容的具体差异,对各类信托业务向下细分,突出能够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等制度优势的信托业务品种,做到简单清晰、通俗易懂。

  (四)保持标准统一

  对标我国资管新规,在结合国内实践基础上参考国际标准,确保信托公司与国内同业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保持监管标准统一,与国际上同类信托业务保持服务内涵统一。

  二、严格执行新的信托业务分类标准

  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

  (一)资产管理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业务。该业务需坚持私募定位,属于私募资产管理服务,区别于为融资方创设融资工具并为其募集资金的私募投行服务。从事该类信托业务时,信托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通过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来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效防控期限错配风险和集中度风险,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落实净值化管理,为投资者创造真实的投资风险回报。信托计划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信托关系中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信托公司应当将符合上述特征的信托业务归入资产管理信托,并按资管新规分为四类:

  1.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权益类资产管理信托,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信托,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4.混合类资产管理信托,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二)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托管、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等专业信托服务。此类信托业务不涉及募集资金行为,不得在信托项下开展负债业务,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不得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此类信托业务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信托公司应当将符合上述特征的信托业务归入资产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具体内容和特点分为五类:

  1.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的信托业务。按照信托财产和服务类型分为五类:

  (1)涉众性社会资金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提供涉众性社会资金的信托财产保管、权益登记、支付结算、执行监督、信息披露、清算分配等行政管理服务,实现涉众性社会资金的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

  (2)资管产品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为各类资管产品提供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不参与资管产品资金筹集、投资建议、投资决策等资产管理活动。

  (3)债券担保品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受托管理债券担保物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利益,提供担保物集中管理和处置服务。

  (4)企业/职业年金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受托管理企业/职业年金基金。

  (5)其他行政管理资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其他特定资产,提供财产保管、执行监督、清算分配、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涉及以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融资的信托业务,不属于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

  2.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特定目的载体提供受托服务,按照基础资产类型和服务对象分为四类:

  (1)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2)企业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按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开展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3)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开展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4)其他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其他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3.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面临债务危机、处于重组或破产过程中的企业委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按照风险处置方式分为两类:

  (1)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面临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的企业委托,以全部或特定资产为信托财产,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助力企业提升市场化重组效率。

  (2)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依照《破产法》实施破产的企业委托,以全部或特定资产为信托财产,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助力企业提高破产管理效率。

  4.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

  信托公司为居民、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提供的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及对象不同分为五类:

  (1)家族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单一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2)保险金信托。单一委托人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的利益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

  (3)遗嘱信托。单一委托人(立遗嘱人)为实现对身后遗产的计划,以预先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的方式,将遗产的管理规划规定在遗嘱中,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并于遗嘱生效后,由信托公司依据遗嘱中信托条款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4)特殊需要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委托人或者单一家庭的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殊需要人群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5)其他财富管理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委托,提供财务规划、资产配置、投资管理等财富管理信托服务。其他财富管理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500万元。

  (三)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其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三、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业务新分类要求,重新设定信托业务边界,准确划分各类信托业务,完善内部工作机制,确保做好业务分类工作。信托公司应在此基础上研究自身发展战略,立足信托本源重塑发展模式,摆脱传统路径依赖,明确信托业务转型方向,提高专业服务能力,以信托业务方式规范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积极探索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各类新业务,认真梳理整改存量业务,有效防控风险,加快转型发展。

  (一)明确业务边界

  信托公司应立足受托人定位,按照信托业务新分类要求设定信托业务边界,严禁新增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不得以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同时积极拓宽信托本源业务范围,深入挖掘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空间,丰富信托本源业务细分种类。

  (二)提高分类质量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信托业务分类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信托业务特点细化分类标准,按信托服务实质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准确分类,不得人为调节,同一信托业务不得同时归入多个类别。信托公司应当组织信托业务分类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理解信托业务分类口径并准确分类,按照监管要求填报相关监管报表。

  (三)完善内控机制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业务分类工作纳入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业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职责,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建立信托业务分类数据质量监测机制,加强数据核验,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重大数据差错予以严肃问责,为确保信托业务分类质量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

  (四)有序实施整改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项存续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存量业务整改计划。对于基于信托关系开展的私募基金管理等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对于其他不符合本通知分类要求的信托业务,在资产管理信托项下单设待整改信托业务一类,将相关业务归入此类别,按照业务特点有序实施整改。

  四、加强监管引领

  (一)完善监管规则

  银保监会将根据信托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完善具体信托业务的监管规则,引导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信托业务,明确监管激励措施,鼓励信托公司按照资管新规要求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信托,大力发展具有良好社会价值、符合信托本源特征的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二)完善配套机制

  银保监会将结合信托业务分类,持续完善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监管评级、信托保障基金缴纳、信托产品登记等监管机制,修订非现场监管报表,保障信托业务分类工作有序落地。信托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宣传引导,组织信托公司贯彻落实相关要求。

  (三)加强日常监管

  属地银保监局应当督促信托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存量信托业务准确分类,对存量业务进行有序整改,并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信托业务分类及展业合规性实施持续监管,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属地银保监局应当责成信托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并要求信托公司严肃处理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