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空,又称卖空,是指投资者因对市场未来走向看跌而借入证券以市价卖出,并在约定时间内买入相同证券归还并支付利息,以保护自身利益(或借机获利)的行为。以参与主体是否直接通过证券交易获利划分,可将做空行为分为“交易型做空”与“揭露型做空”。在美国,交易型做空已可通过包括融券、期权、做空ETF等多种工具实现,但无论采取哪种方法,参与主体的收益都将与证券市场未来涨跌形成绑定关系。

  2.与交易型做空不同,揭露型做空至少包括4个参与主体:做空机构、对冲券商、公众媒体和律师事务所。通过回顾瑞幸事件不难发现:从2020年1月31日浑水公司发布做空报告,到3月瑞幸咖啡看跌期权数量巨额成交,再到4月2日瑞幸自爆财务造假后,共有6家律所宣布对其发起集体诉讼。以上主体早已在各个环节,各司其职,发挥起做空功能。
  3.①做空机构,即该案例中的浑水公司。该类机构在锁定目标公司后,会采取如阅读信披资料、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调查目标公司在财务等方面的问题,并以调查结果为基础形成做空报告,充当做空事件的导火索;
  ②对冲券商。做空机构的行为与其背后的对冲券商紧密相连。做空机构在发布报告前,会事先通过对冲券商埋好做空交易单,一旦目标公司的股价因报告的发布而暴跌,则可采取一系列的操作结算获利;
  ③公众媒体。公众媒体是做空事件的发酵剂,该类媒体往往会对报告进行二次解读并从中获取热度。在客观上扩大了消息的覆盖面,甚至能促使证监会或交易所介入调查;
  ④律师事务所。当目标公司财务造假等问题坐实后,律所会主动帮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起诉,在美国的判例法体系下,一旦胜诉,律所往往能从赔偿金中获取到20%~30%的收益。
  4.无论是对资本市场还是投资者而言,做空机制都有着难以取代的价值。一方面,市场化监督形成的博弈机制是对监管制度的补充,是加速清退劣质公司的净化器,也是督促公司提升治理能力与价值的推动器。另一方面,做空减缓了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在稳定市场波动同时,能够增加市场流动性。
  在我国,随着注册制的全面落地及集体诉讼制度的推行,相关的做空机制也在逐步引入,对应的监管制度与交易机制也在探索完善中。相信在未来,做空机制将能发挥更多的监督作用,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市场变得更加公开、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