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已超20万亿元。但此前缺乏相对独立、成体系的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资管行业的发展脚步。

  有鉴于此,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引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化运作和高质量发展。“《规定》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将推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受访专家对记者表示。

  降低保险持股比例要求 

  优化股权结构设计是《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依据此前施行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规定》在扩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范围的同时,也降低了保险公司作为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

  《规定》显示,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境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均可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其中,境内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合计持股比例需超过50%,较此前不低于75%的要求有大幅下降。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资管公司的设立,源于提升保险资金管理水平的需要。当前,有大额资产的主体更加多元、投资需求更加多样,金融市场合理创新和各类可投资工具更加丰富,资产管理行业对收益和灵活性的竞争更加直接,这些环境变化要求保险资管公司提高效率、提升服务,增强投资竞争力。适当降低保险持股比例要求,有助于更多吸纳境内外有实力、有技术的优质主体成为股东,促进保险资管公司提升效率,加快转型发展。同样也有助于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治理、加强对资金运用行为的监督。”

  银保监会还在《规定》中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受托资金范围大幅扩容 

  新规还在资产管理业务层面释放多重利好。

  依据《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资产;受托管理其他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资产;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私募基金业务等;开展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以及提供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运营、会计、风险管理等专业服务等。

  其中,“其他资金”涵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等资金及其他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境内外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这也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资金范围在原有保险资金基础上大幅扩容。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规通过引导和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长期投资方面提供更全面优质的服务,将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

  此外,《规定》还明确提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这有助于汇集优势力量开展各种具体业务,提升投资项目的运行效率和降低操作风险,更好满足一般金融监管、金融客户所在行业监管、地方监管等要求。这种组织改进将促进保险资管公司更加专业化,有助于扩展服务领域以及防范风险。”王向楠表示。

  但在为其拓展舞台的同时,银保监会也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明确列出“负面清单”。《规定》显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存在提供担保;承诺受托管理资产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违规将受托管理的资产转委托;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等行为。

  明确要求设立首席风险官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规范金融业务运营、促进保险机构稳健发展的基本保障。在银保监会严抓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背景下,《规定》也新增了公司治理专门章节。

  具体来看,在《规定》中,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义务、运作要求和禁止行为。梳理符合保险资管公司特色和发展需要的高管范围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条件,强化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从严加强董事长这一关键岗位的任职资格管理。同时,将近年来实施的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的监管实践通过制度化方式再次予以明确,推动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

  《规定》显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在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中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投资者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隐瞒提供或虚假提供关联方信息;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进行不当交易,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利用管理的资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等行为。

  《规定》还提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以及业务和客户关键信息隔离制度,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风险管理监管要求 

  注重安全性是保险资金运用的突出特点之一。在此背景下,《规定》也通过将风险管理列为单独章节,强化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规定》提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外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提高内、外部审计有效性。此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规定》还表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受托管理资金业务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时,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等给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造成的损失。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提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要求。

  “对于风险管理工作的全面要求,将有助于保险资管公司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维护保险资金的长期安全和长期稳健经营。”业内人士表示。

  信达证券发布的研究报告认为,《规定》的出台将利好保险资管公司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 长期来看有助于保险资管机构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为资本市场培育更多长期稳健的机构投资者。随着保险公司改革的深入推进,负债端根据客户需求逐渐完成产品的创新和结构调整,并配合人力出清和高素质代理人队伍的增长,投资端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的长期运营,有望推动行业长期健康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