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2012221日市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所属重要实物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须在北交所公开进行,为做好文件的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我所及会员单位的相关服务,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北京市属实物资产项目收费标准


(一)   转让方收费标准


转让方服务费按项目挂牌价(起拍价)以下部分和挂牌价(起拍价)以上部分分别计算后加总得出。


挂牌价(起拍价)以下部分按照北交所产股权项目协议转让收费标准计费,以挂牌价(起拍价)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挂牌价/起拍价(万元)


差额计费率(%


1000以下


0.2


1000以上10000以下


0.1


10000 以上


0.05


挂牌价(起拍价)以上部分按10%收取服务费。


(二)   受让方收费标准


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计费率


1000以下


5%


1000以上10000以下


3%


10000以上


2%


(上述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


二、 会员参与市属企业实物资产处置的业务范围及分佣标准


(一)   转让方可委托经纪或拍卖类服务会员为其提供资产处置服务(不含机动车、特种车辆),会员只参与转让方服务费分配,分佣比例为:北交所80%,会员20%


(二)   以拍卖方式处置实物资产的,由转让方会同其会员选择确定拍卖类服务会员,相关费用由会员在其分得的佣金中支付;


(三)   为鼓励会员带入意向受让方,有效促成竞价,北交所将针对特殊项目单独制订分佣方案;


(四)   企业车辆转让直接交由北交所处置。


三、 会员在市属企业实物资产处置中的职责


为做好市属企业实物资产处置的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北交所会员在市属企业实物资产处置中的服务功能,现对会员在市属企业实物资产处置中的职责予以明确:


(一)  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


(二)  协助填写《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三)  协助转让方起草有关实物资产交易文件;


(四)  协助转让方确定实物资产交易竞价方式;


(五)  对转让方拟处置资产进行现场勘验,客观、完整的拍摄标的照片,以备信息发布使用;


(六)  协助向北交所递交实物资产交易相关材料和转达北交所的函件、通知等;


(七)  会员在信息发布期间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会员应按转让方要求协助转让方起草交易合同;


(八)  若转让方选择网络竞价或动态报价方式处置实物资产,会员应当为转让方提供有关网络竞价或动态报价的业务咨询、竞价方案或实施方案等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北交所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网络竞价或动态报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九)  若转让方选择拍卖方式处置实物资产,受委托拍卖类服务会员应当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相关拍卖文件并发布拍卖公告,为拍卖提供场地等相关设施,协调处理拍卖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十)  协助转、受让双方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协调处理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   协助转、受双方办理价款结算、交易凭证领取等手续。


四、 本通知规定的相关事项自20123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一二年二月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