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各会员单位:

  为配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实施,全面落实国有产权交易经纪会员代理制,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国有产权交易相关收费管理工作,现将产权交易相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附件一)和《北京产权交易所服务费分配办法》(附件二)。

  二、国有产权交易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由经纪会员分别向其委托方收取。

  三、国有产权交易项目采取竞价转让方式成交的,因项目涉及各类会员,竞价服务费仍由北交所统一代收后按照相关规定向交易各方经纪会员及服务会员进行分配。

  四、经纪会员代理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可以在《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中约定委托方分别向北交所及会员缴纳相关服务费,由北交所及会员分别向委托方开具收费凭证。

  五、实物资产交易项目,服务费由北交所统一收取。

  六、特殊情形的项目,服务费收取办法由会员与北交所另行商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一:《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附件二:《北京产权交易所服务费分配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

  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