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会员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会员及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会条件并经北交所批准,在北交所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及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北交所会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北交所交易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使合法权利、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北交所会员分为交易服务会员、投行服务会员和专业服务会员。

  交易服务会员是指接受委托,主要为在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项目开发、项目推介、交易辅助等基础服务以及尽职调查、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课题研究等顾问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投行服务会员是指接受委托,为在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增资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专业服务会员是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接受委托为在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或经所出资企业授权的单位,经申请可成为国企会员。国企会员属于交易服务会员,专门为所出资企业系统内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项目推介、交易辅助等服务。

  第六条 申请北交所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北交所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执业的原则。

  (二)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和有效的相关业务资格或资质。

申请成为交易服务会员(不含国企会员)的机构,应具有两名或以上取得相关产权交易培训证书的人员。

申请成为投行服务会员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投资机构与投融资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具有政府、国企或上市公司大型项目投融资经验;

3.会员代表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基金从业资格等专业资格;

4.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5.须设有开展投行类业务的分支机构或部门。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会员资格,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表》;

  (二)《会员代表推荐函》;

  (三)《北交所与会员及合作机构廉洁从业协议书》;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复印件;

  (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七)使用期不少于一年的经营场地证明文件;

  (八)公司简介(新设公司提供发起人简介);

  (九)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十)其他应提供的文件。

  上述申请文件均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八条 北交所在收到会员资格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与北交所签订合作协议、交纳入会相关费用后,领取《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获得北交所会员资格。会员相关信息在北交所网站会员栏目公示

  第十条 经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北交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调整的,北交所将驳回申请。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设置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与北交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单位应当予以更换:

  (一)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失职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出现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二条 北交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检登记,并将年检结果在北交所网站会员栏目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应提交合格的年检材料、按期参加年检。经审查通过年检的,北交所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章;经审查未通过的,北交所暂停会员业务资格,并对其限期整改,若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北交所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在北交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会员应自发生如下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

  (一)分立、合并或名称、住所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会员代表变更;

  (三)在北交所登记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变更;

  (四)北交所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除专项服务机构以外的专业服务会员,以及交易服务会员,经北交所批准可以转让其会员资格;投行服务会员和国企会员资格不能转让。

  转让会员资格应向北交所递交书面转让申请、会员资格受让方相关情况及会员资格受让方入会申请等文件。北交所审查认为会员资格受让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接受会员资格转让申请,收回会员资格转让方《会员证书》,同时向会员资格受让方颁发《会员证书》,并将会员资格转让情况在北交所网站会员栏目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经审查,会员资格受让方不符合条件,北交所对会员资格转让方提出的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会员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资格。注销会员资格应向北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北交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后同意会员资格注销的,北交所收回《会员证书》,并将会员资格注销情况在北交所网站会员栏目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会员注销会员资格,经核实无违规情形的,剩余保证金依据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会员费、年费及被扣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本办法等会员管理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二)使用北交所提供的交易及相关信息系统;

  (三)获得北交所提供的业务支持和咨询服务;

  (四)参加北交所组织的会员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参加项目推介会、投融资洽谈会等招商推介活动;

  (五)对北交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本办法申请转让会员资格;

  (七)依据本办法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八)使用北交所会员流动席位;

  (九)享有北交所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会员管理制度;

(三)关注北交所官网及北交所发送的通知,及时了解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制度及工作要求的变化,并遵照执行;

(四)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五)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依照北交所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业务档案并妥善保存;

  (七)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八)参加北交所组织的相关培训;

  (九)按要求参加会员年检;

  (十)接受北交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通过北交所公开交易的同一宗项目中,同一交易服务会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接受交易双方的委托,也不得同时代理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投资方或承租方等交易方

  第二十条 交易服务会员代理项目转让、融资或出租的同时,不得参与该宗项目的受让、投资或承租等交易服务;专业服务会员不得参与其所服务项目的受让、投资或承租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北交所有权对会员单位执行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会员业务及相关系统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 北交所建立各类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档案,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北交所网站会员栏目予以公示。业务档案作为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年度评优、建立信用记录及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北交所每年以会员年度服务业绩、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为主要评价指标,进行会员评优,对执业规范、诚信、业绩突出、市场开拓积极的会员在北交所网站会员栏目予以公开表彰。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北交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业务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北交所有权在做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扣除会员单位交纳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义务的;

(二)交易服务会员取得产权交易培训证书不足两名的;

       (三)发生应向北交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而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会员年检登记的或会员年检未通过,限期内经整改仍未通过的;

       (五)未及时足额交纳会员应交的各项费用,经北交所通知仍未交纳的;

       (六)因会员单位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完成业务,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七)会员单位发生人员、业务资质等重大变更,导致业务能力不符合北交所要求的;

       (八)擅自使用北交所名号及标识的;

       (九)未按规定对交易文件进行妥善保管的;

       (十)委托方书面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十一)披露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

       (十二)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建立委托关系的;

       (十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交易文件或凭证的;

       (十四)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十五)通过诋毁其他会员承揽业务的;

       (十六)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交易正常进行的;

       (十七)与交易相关方或北交所员工有不正当交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八)会员行为有损交易相关方、北交所利益或声誉的;

       (十九)会员发生其它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的。

受处罚会员应在收到北交所扣除保证金的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补足保证金;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已交纳的会员费、年费及被扣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会员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北交所有权向会员进行追偿。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北交所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产权交易机构和合作机构在北交所开展产权交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服务会员参与北交所场内非国有项目的,有关权利义务按照北交所非国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1220日起施行。原自202271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