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稳妥有序推进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特制定《中央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资委
2016年12月5日
  
中央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各中央企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总体工作,组织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改革方案的研究制订,统一部署和推动改革方案落实,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跟踪、评估改革成效,确保改革依法合规进行。
  二、中央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以下操作流程:
  (一)可行性研究。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以下简称《意见》)确定的改革原则,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做好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
  (二)方案制订。经研究适宜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应制订具体改革方案,明确改革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
  (三)内部决策。改革方案制订后,应当按照中央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方案审批。改革方案经企业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审核批准程序。
  (五)组织实施。企业按照经批准的改革方案推动具体工作,做好改革组织动员,规范开展审计、资产评估,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确保改革依法合规及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三、中央企业制订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应当立足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根据《意见》明确的不同类别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原则,确定改革的内容、目标、途径等。改革方案应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革基本原则和思路,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相应改革措施,引进非国有资本的条件要求、方式、定价办法,改革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改革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内容,方案要重点明确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等方面的措施和目标。
  四、中央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国资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中央企业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业审核报国资委批准,其中报国务院批准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执行。中央企业其他子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业批准。
  中央企业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名单,由中央企业按照关于中央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有关文件要求确定并报国资委审核。
  五、国资委、中央企业审核批准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时,应重点审核以下方面内容:
  (一)改革方案内容是否符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是否有利于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切实解决企业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二)改革领导机构是否健全、责任落实是否到位,是否规范履行了本文件规定的操作流程。
  (三)对拟引进合作方的条件要求是否公平、合理,引进方式、定价办法是否符合规定。中介机构选聘程序是否合规,相关机构从业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上市公司的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涉及员工持股的是否符合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有关工作要求。
  (四)国有权益保障、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是否健全。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债权债务处置是否符合规定。
  六、中央企业要切实做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组织领导,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与企业改革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政策建议,将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情况报告国资委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保持改革过程中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和职工队伍稳定,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作用,维护好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企业职工对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做好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有关涉密事项的保密工作,聘请中介机构参与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重大改革事项未经批准前,严禁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四)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相关资产评估、定价结果应按要求实施信息公开,涉及转让产权或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引进投资人的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进行。
  (五)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监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内外部监督合力,建立监督意见反馈工作机制,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偏提醒,形成监督闭环,对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
  (六)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环境,及时宣传成功经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