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场内开展的各项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通过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向市场公开或定向发布业务活动、产品交易相关文件、数据、通知、公告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依据北交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交易参与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指定信息披露渠道”是指北交所官方网站。   

  第五条 北交所应当在各类业务规则中明确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及信息披露要求参与业务、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不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权利,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北交所依据业务规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材料和发布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   

  第八条 信息披露期间出现可能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重大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应当通过原信息披露渠道发布变更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 对收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北交所有权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公检法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未按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根据监管要求及北交所相关规定,北交所有权中止交易业务或取消参与人资格,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自2018年5月22日起试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