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产权转让中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获得资格确认,参加拍卖竞争产权转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北交所认可的,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北交所相关规定。
  第四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北交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在北交所受理信息披露申请前,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提交北交所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转让方可以自行或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向北交所提出信息披露申请,提交《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期;
  (二)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规则及说明;
  (七)拍卖的特别事项。
  拍卖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北交所应当对转让方和拍卖机构提交的信息披露内容、拍卖公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拍卖机构同时在北交所认可的报刊和北交所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同时发布,意向受让方向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在拍卖机构办理了竞买登记。
  第九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北交所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转让方、拍卖机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可以自行或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按照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持北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产权受让申请书》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办理竞买手续时向意向受让方说明拍卖实施的规则和要求。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不举行拍卖,由北交所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组织实施交易。信息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产权转让终结。
  第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五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涉及到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拍卖规则及说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当场与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转让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应当制作拍卖报告,并附拍卖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交北交所存档。
  第二十条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应当按照北交所交易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通过北交所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买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北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二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产权转让拍卖过程中,应当接受北交所的监督和指导,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产权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转让方、竞买人、买受人、拍卖机构、交易服务会员在产权转让拍卖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原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