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7311020208110(延时的除外)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bex.com.cn ,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编号

品牌及名称

颜色

数量

备注

价格(元)

询价网站

案号

1

 苹果牌手机一部

黑色

1

手机屏密码无法解开,边角有磨损掉漆,无配套充电器耳机等,具体使用情况不详

400

京东、淘宝、闲鱼

2020)津01151744

400

起拍价:280元,保证金:56元,增价幅度:5元。

特别提醒:本拍卖标的物价格来源由京东、淘宝、闲鱼等平台根据市场参照价格产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请谨慎竞拍,如需看样请提前预约,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质量、瑕疵保证,涉及标的物其他方面的不明使用问题的责任,由买受人全部承担。竞买结束后,买受人需持相关手续到本院自行提取拍卖标的,本院不负责邮递。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北京产权交易所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节假日除外),可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六、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对本品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有涉及的税费、办理权证所需费用以及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2020724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北京产权交易所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
天津市宝坻区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08815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52301010010000727636),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特别提示: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四条处理;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北京产权交易所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辅助机构:天津安拍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5222890576,马(上午9:00-11:30下午2:00-17:00,节假日除外)

法院咨询电话:022-29996230,杨法官

监督电话:022-82613110,宝坻区人民法院监察室

北京产权交易所技术咨询:400-612-3030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18号宝坻法院执行局。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