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各类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收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交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服务费由基础服务费和顾问服务费组成。
  基础服务费是指北交所为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资产租赁等项目提供材料审核、信息披露、意向登记、组织交易、资金结算及出具凭证等服务,向交易各方收取的费用。
  顾问服务费是指北交所为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资产租赁等项目提供方案设计、项目推介、尽职调查、项目融资等服务,向交易各方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产权转让项目基础服务费按照如下标准向交易双方收取,且单笔单向不低于1000元:
  (一)转让方:成交金额中的转让底价部分按照0.1%的比率计算,增值部分(增值部分=成交金额-转让底价)按照不高于5%的比率计算,合并收取。
  (二)受让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差额计费率(%)
 5000(含)以下  0.2
 5000以上  0.1
 
  第四条 企业增资项目基础服务费按照募集资金金额的0.1%向融资方收取,按照投资资金金额的0.1%向投资方收取,且单笔单向不低于10000元。
  第五条 不动产类资产转让项目基础服务费按照如下标准向交易双方收取:
  (一)转让方:成交金额中的转让底价部分按照0.5%的比率计算,增值部分(增值部分=成交金额-转让底价)按照不高于5%的比率计算,合并收取。
  (二)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2%收取。
  第六条 动产及其他资产转让项目基础服务费按照单笔单向不高于成交金额的5%向交易双方收取。
  第七条 资产租赁项目基础服务费按照单笔单向不高于年平均租金的5%向交易双方收取。
  第八条 文化艺术类资产转让项目服务费按照单笔单向不高于成交金额的10%向交易双方收取。
  第九条 顾问服务费由交易相关方与北交所协商,原则上不高于成交金额或资产总额的3%。
  第十条 北交所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鉴证服务的,单笔鉴证服务费为2000元。
  第十一条 如遇交易情况复杂,或者涉及北交所提供资产接收、预展、交割等服务的,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涉及鉴定、估价、保管、运输、环保回收等其他服务的,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其他类型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的服务费参照本办法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