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竞价方式遴选投资方的行为,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企业增资操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交所进行的国有企业增资活动中采取竞价方式遴选投资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价,是指在增资公告期满后达到竞价启动条件的,由北交所组织合格意向投资方就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比例或者股份,通过一轮次或者多轮次报价的方式,择优选定投资方的行为。
  第四条 北交所是竞价活动的组织方,负责竞价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竞价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竞价程序
  第五条 增资公告期满,达到竞价启动条件的,融资方原则上在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国有企业增资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第六条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 增资项目简介;
  (二) 竞价须知:包括报价文件的编制、提交及撤回的有关要求,报价文件无效的有关规定,承诺函的内容,竞价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工作流程,报价程序,确定投资方及签订增资协议的有关规定等;
  (三) 增资协议的格式及主要内容;
  (四) 融资方要求响应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融资方提交的《实施方案》不得违背增资公告的内容。
  第八条 北交所应当对融资方提交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各合格意向投资方发出《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应当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格式及数量等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当对《实施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十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应当对提交的报价文件及其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北交所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及地点组织现场竞价活动。北交所当场统计报价结果,并向融资方出具《报价结果通知书》。
第三章 确定投资方
  第十二条 融资方应当在收到《报价结果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报价结果通知书》确定投资方及各方投资比例、金额。
  国有企业增资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情形时,融资方应当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投资方未获得批准的,融资方可以根据《实施方案》及报价结果重新确定投资方。
  第十三条 融资方在确定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将遴选结果书面告知北交所,北交所在收到遴选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方及合格意向投资方出具《遴选结果通知书》。
  第十四条 遴选活动结束,融资方应当将《实施方案》《报价结果情况通知书》及各合格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价文件等材料提交北交所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经过一轮竞价仍然无法遴选出符合增资公告中披露的增资达成条件的投资方的,北交所可以按照增资公告或者《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组织多轮次竞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采取网络竞价方式选定投资方的,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信息之外,北交所、融资方、意向投资方以及相关各方应当对增资项目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