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国资发〔2012〕34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房屋出租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企业)在保证其办公、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将本企业拥有的房屋对外出租给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经营,规范操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规范开展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营。
   (二)健全制度,明确权责。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明确房屋出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规范决策程序,加强监督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三)高效利用,合理定价。盘活存量资产,提高房产出租利用效率,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管理措施
  出租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确保出租经营依法合规。
   (一)规范承租人选择
  1.承租人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鼓励通过交易市场、媒体等广泛发布租赁信息,公开选择承租人。
  2.充分调查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等,选择资信可靠、具备履约能力的承租人。
   (二)规范合同文本
  1.出租企业应当与承租人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内容完整,主要包括以下条款:房屋位置、面积、用途及设施等情况;租金水平及收取方式、租金调整约定;出租期限和续租条件;保证金条款;水、电、气、热等费用的约定;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终止条款;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等。
  3.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承租人发生下列违约行为时承担的责任: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未经出租企业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未经出租企业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等情形的。
  4.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情形发生时出租企业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未经出租企业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建的;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征用或者拆迁出租房屋等情形的。
   (三)规范决策程序
  1.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审核制度,财务、法务等部门对合同的经济性、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2.明确房屋出租管理决策权限和批准程序,重大项目应当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四)规范租金管理
  1.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房屋出租价格。
  2.出租企业应当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租金调整机制,在租赁期限内依据市场行情、供需关系等因素合理调整租金水平。
  3.建立租金催收制度和预警机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租金,对于租金拖欠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缴,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4.出租企业应当加强租金收入管理,规范财务核算,严禁隐瞒、截留租金等行为。
   (五)规范租期管理
  1.综合考虑企业经营业务、房屋实际用途以及承租人投入等情况,分类限定各类房屋的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2.因承租人投入较大资金用于特定用途改造等情况的,经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出租期限。
   (六)规范安全管理
  1.出租企业应当保证出租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2.出租企业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与承租人签订出租房屋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界定安全管理责任。
  3.出租企业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执法部门。
   (七)规范房屋日常管理
  1.出租企业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建立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机制。
  2.对于承租人因装修改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等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要求承租人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八)规范档案管理
  加强出租房屋的权证管理,建立完善房屋出租管理台帐,妥善保管房屋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等相关文件,及时掌握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变更情况,为房屋出租管理工作提供全面、准确、可靠的档案资料。
  三、工作要求
   (一)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本意见制定完善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指导督促子企业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房屋出租情况,规范房屋出租管理行为。
   (二)所出资企业应当明确房屋出租工作的管理部门或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房屋出租工作的监督,对于违反本意见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整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意见施行前出租企业未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意见及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内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本意见制定整改措施,与承租人协商解决。
   (四)市国资委监管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