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各类非国有投融资业务的收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投融资业务包括非国有股权增资业务,非国有股权、实物资产、债权等转让业务,企业及政府招商融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顾问服务费是指提供与交易相关的业务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尽职调查、协助遴选投资方或投资标的等服务,北交所或其会员(合作机构)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信息披露服务费是指接受信息发布方委托在北交所网站公开披露项目信息,或向特定范围内的投资人推送项目信息等服务,北交所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交易服务费是指根据项目需求,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方案设计、组织遴选投资方、组织交易签约等服务,北交所向交易各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资金监管结算服务费是指北交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接受交易各方的共同委托,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资金监管结算等相关服务,北交所向交易各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顾问服务费按照每个项目不低于10万元收取。
  第五条 信息披露服务费按照每个项目10000元收取,信息披露时间不超过6个月,由项目方在项目信息披露前支付。
  第六条 交易服务费按照如下标准在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 
  转让方或融资方:单笔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
  (一)股权转让业务协议成交的,按照成交金额的1%至3%收取服务费。
  股权转让业务竞价成交的,成交金额中的转让底价部分按照1%至3%计算,增值部分按照不低于10%计算,合并收取服务费。
  (二)企业增资业务协议成交的,按照成交金额的1%至3%收取服务费。
  企业增资业务竞价成交的,成交金额中的增资底价部分按照1%至3%计算,增值部分按照不低于10%计算,合并收取服务费。
  (三)实物资产转让业务协议成交的,按照成交金额的1%至3%收取服务费。
  实物资产转让业务竞价成交的,成交金额中的转让底价部分按照1%至3%计算,增值部分按照不低于10%计算,合并收取服务费。
  (四)债权转让业务协议成交的,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额的3%收取服务费。
  债权转让业务竞价成交的,成交金额中的转让底价部分按照不高于3%计算,增值部分按照不高于10%计算,合并收取服务费。
  (五)体育招商业务,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额的30%收取服务费。
  受让方或投资方:按不高于成交金额的5%收取服务费,单笔服务费不低于5000元。
  第七条 资金监管结算服务费按照不低于监管结算金额0.1%收取,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000元,由交易相关方向北交所划转监管资金前支付。
  第八条 在同一项目中,如涉及以上多项服务,除顾问服务费和信息披露服务费外,服务收费按照所涉及服务项目的单项最高收费标准收取,不累计和重复收费。
  第九条 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各方应根据委托合同或项目交易文件支付服务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