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津02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9年8月6日起对中纺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资源有效整合,推动和保障债务人重整成功,现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

  一、招募须知

  (一)本次招募投资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并接受各方的监督,本次招募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平等适用,具有同等效力。

  (二)凡有意向的投资人,可在破产程序内,对债务人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进行投资,具体方式面议。

  (三)本招募公告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二、债务人概况

  中纺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在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姚永祥。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000万元,出资人为中纺

  油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企业经营范围:生产、分装、销售植物油、油料及副产品;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咨询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债务人资产:债务人所有或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全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生产设备、办公场地、运输工具等。详细信息,意向投资人可通过尽职调查了解和判断。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系国资委直属的大型中央企业之一,是国有四大粮油企业之一,现整体合并于中粮集团。债务人隶属于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公司地处天津港保税区,占地近5.1万平方米。公司拥有各型储罐43个,储存能力15万吨;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精练加工线:两条化学精炼生产线,生产能力分别为600吨/日和400吨/日;一条物理精炼生产线,日生产能力为600吨;一条棕榈油分提生产线,日生产能力为600吨;一条脱蜡线,日生产能力为400吨;拥有中小包装灌装线4条,日灌装能力100吨、200吨、600吨。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股权单一,且不存在需要安置的职工。此外债务人拥有直通码头的自有输油管线以及便利的交通物流设施,距天津港码头仅1.8公里的优越区域地理位置,船舶接卸业务方便高效,并具备日发运5000吨的汽车发运能力,同时债务人还具有所有进口货物保税的特有优势。

  三、意向投资人报名资格及要求

  (一)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未列入失信行为人等;

  (二)意向投资人应向管理人提交投资意向书和证明符合投资人条件的企业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架构图、2016-2018年度审计报告等)。投资意向书应当包括投资者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资金实力说明、愿出资参与中纺油脂(天津)有限公司重整的意愿以及同意对知悉的中纺油脂(天津)有限公司情况予以保密并愿意签订保密协议等内容;

  (三)载明受托人姓名、联系方式、职务、授权范围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注意:管理人要求提交的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相关材料原件需备查。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自然日;

  2.报名地点: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三马路交口金融街融汇广场A座38层。

  3.联系人:刘志刚  13920509258;程天麟  15122080329

  4.邮编:300110

  四、招募底价

  经债务人股东研究后决定,本次招募底价为人民币12614万元,意向投资人须参考该底价自行斟酌。

  五、后续安排

  (一)管理人根据本公告确定的报名条件和要求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

  (二)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意向投资人需在收到管理人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交纳报名保证金100万元,未按期交纳的,视为放弃报名;意向投资人在交纳保证金后放弃参与重整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人。

  (三)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在向管理人提交《保密承诺函》后,可以对中纺油脂(天津)有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四)成功报名的意向投资人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结合自身商业判断,在管理人规定时间内提交具有可操作性的且不可撤销的《重整报价方案》,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报价方案》时,应当向管理人交纳重整报价保证金2000万元。管理人向交纳报名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退还报名保证金。

  (五)管理人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报价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推荐重整投资人,并完成《重整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提交给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推荐重整投资人时,可视情况设定轮候重整投资人。

  (六)管理人应在确定最终重整投资人后5个自然日内,将未被确定为最终重整投资人所交纳的重整报价保证金本金退还给交纳人。

  (七)如因最终重整投资人的原因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无法履行的,管理人已经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如《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强制批准的,管理人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重整报价保证金本金。

       

中纺油脂(天津)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链接

  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pcgg/ggxq?id=8E052CF65EC5157FD65639FEA3A4C2F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