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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行政审批事务办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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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行政审批事务办事规则

 

    为提高办事效率,规范专利代理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事规则。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章程;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结构应为所在城市+字号+专利事务所(或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且不得与国内现有或曾有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相似。

 

2、负责人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3、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专职专利代理人不得少于3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专职专利代理人不得少于5人;

 

4、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5、合伙人或股东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6、合伙人或股东及专职专利代理人的人事关系须存放在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

 

7、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预留机构名称证明;

 

2、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3、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4、合伙人或股东及专职专利代理人姓名、简历、身份证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或股东及专职专利代理人的人事关系证明;

 

6、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证明;

 

7、专利代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三、专利代理机构另设办事机构的条件

 

1、有必要的办公场所;

 

2、办事机构的负责人须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具有专利代理资格;

 

3、外省市专利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

 

四、专利代理机构申办另设办事机构的须提供的材料

 

1、另办事机构申请表;

 

2、办公场所证明;

 

3、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五、办理专利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变更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代理机构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前后的机构名称;

 

2、利代理机构变更地址的,应提交变更前后的地址、邮编、电话;

 

3、专利代理机构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变更前后的负责人姓名。

 

 六、审批程序

 

      1、审批事务的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开具受理通知,列明受理材料目录。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开具补充材料通知,列明已交纳材料目录和需补充的材料目录清单,交给当事人。

 

      2、形式审查合格后,审查部门可视情况委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审查部门认为符合成立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报请主管副局长审定。

 

      4、对审查不合格的,经办人员需将不予审批的理由及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七、审批时限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的工作时限为13个工作日;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另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办理专利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变更备案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以上时限自申办(备案)材料交齐之日起计算。

 

八、投诉和诉讼

 

      审批事务经办人员要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守办事规则。如有违反本规则的,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当事人对不予审批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规则自2002420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