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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流程(可移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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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占有方提交申请

  资产占有方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的申请,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同意处置的批准文件。

  三、北交所组织核实、接收和保管

  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接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及相关文件后,按北交所相关规定选定拍卖机构并组织对资产占有方的资产进行核实、接收和保管。

  资产占有方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资产占有方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

  (三) 资产为机器设备的,需提交机器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

  (四) 资产为机动车的,需提交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交强险保单、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证、单位法人代码证(一车一份),机动车登记证。

  其他文件或材料。

  资产核实无误的,与资产占有方签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接收单》。

  四、组织评估

  北交所组织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北交所按相关规定选定,并将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确定为报废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六、信息披露并发布拍卖公告

  北交所通过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发布挂牌信息(不少于20个工作日),同时发布拍卖公告。

  七、受让意向登记

  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法人机构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

  (三) 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四) 其他文件或材料。

  八、组织展样

  信息披露期满,北交所组织展样,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工作日。

  九、办理竞买登记

  意向受让方应向北交所提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受让登记表》,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持北交所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十、组织拍卖

  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组织拍卖;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十一、签订交易文件

  采取拍卖方式成交的,受让方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其他需签署的交易文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国有资产交易合同》。

  十二、成交价款结算

   受让方将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交纳至北交所进行统一结算。

  十三、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到账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签订《资产交接协议》。

  十四、出具交易凭证

  北交所审核并向交易双方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

  十五、办理过户手续

  资产交易完成后,需过户的资产,交易双方应持《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

  十六、价款上交或返还

  北交所将交易价款上交财政部门或返还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