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流程(不可移动资产)
一、资产占有方提交申请
资产占有方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的申请,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
二、北交所组织评估
资产占有方在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递交申请的同时,委托北交所组织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北交所按相关规定选定,并将评估报告上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同意处置的批准文件。
确定为报废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办理转让登记
资产占有方应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 资产占有方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
(三) 资产评估报告;
(四) 资产为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交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证;
(五) 资产为土地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六) 资产为大型机器设备的,需提交机器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
(七) 其他文件或材料。
五、信息披露并发布拍卖公告
北交所通过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发布挂牌信息(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按相关规定选定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征集公告,根据征集情况发布拍卖公告。
六、受让意向登记
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法人机构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
(三) 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四) 其他文件或材料。
七、组织展样
信息披露期满,北交所组织展样,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工作日。
八、办理竞买登记
意向受让方应向北交所提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受让登记表》,并交纳拍卖保证金,持北交所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到拍卖公司办理竞买手续。
九、组织拍卖
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组织拍卖(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十、签订交易文件
采取拍卖方式成交的,受让方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其他需签署的交易文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国有资产交易合同》。
十一、成交价款结算
受让方将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交纳至北交所进行统一结算。
十二、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到账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签订《资产交接协议》。
十三、出具交易凭证
北交所审核并向交易双方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
十四、办理过户手续
资产交易完成后,需过户的资产,交易双方应持《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
十五、价款上交或返还
北交所将交易价款上交财政部门或返还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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