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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休闲娱乐类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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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交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企业所得税

一、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政策减免税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征管范围政策调整,2002年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因此,纳税人享受上述政策的减免,减免税审批程序须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办理。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