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会展类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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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一、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允许在广告代理业务收入额中作减除处理后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广告发布费支出,仅指向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含媒体、载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37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3〕506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