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 一、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但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所得税 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征管范围政策调整,2002年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因此,减免税事项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办理。 二、软件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自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执行口径规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 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口径开始执行时间:自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82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1、审批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8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8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45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2、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证书及企业年审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三、集成电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自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二)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三)投资额超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审批程序规定:上述(二)、(三)项减免税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1、审批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8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8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45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2、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证书及企业年审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复印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