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与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签订《合作协议》的外省市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在受理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时,应要求转让方提交以下文件:
1.《产权转让申请书》(北交所制订统一版本);
2.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5.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6.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7.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8.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9.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12.如该项目为合作机构会员代理,需提交《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方提交的文件齐备后,合作机构对文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北交所邮寄上述全部文件,北交所审核通过的以传真形式向合作机构发出可以受理的书面通知,合作机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
三、项目受理后,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报纸进行信息披露,合作机构同期可以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项目挂牌起算日,以北交所指定报纸的见报日为准,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向合作机构或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1.《产权受让申请书》(北交所制订统一版本);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6.如该项目为合作机构会员代理,需提交《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7.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8.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文件齐备后,合作机构对文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北交所邮寄上述全部文件,北交所审核通过的向合作机构发出可以受理的书面通知,合作机构向意向受让方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六、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采取拍卖、招投标或北交所组织的其他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原则上,竞价活动应当在标的所在地组织实施,北交所将派人员进行配合。
《产权交易合同》可以在合作机构当地签订,但签订前应经过北交所审查确认。签订后,合作机构对《产权交易合同》加盖备案章,并向北交所邮寄一份。所邮寄的《产权交易合同》应与北交所审查确认的合同内容一致。
七、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应将产权交易价款划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户名: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北京银行友谊支行。行号:1009。账号:01091009600120105014252。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账户。
产权交易也可以通过合作机构进行结算,合作机构应向北交所出具交易款到账凭证。
八、交易款到账后,北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九、交易双方按照北交所统一制订的标准将产权交易服务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户名: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账号:01090879400120105049174。
交易双方也可以将产权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合作机构,合作机构应向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服务费到账凭证。产权交易服务费到账后北交所向合作机构邮寄产权交易凭证。
十、凭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向北交所或合作机构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十一、北交所或合作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在交易双方服务费到帐的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分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