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流程
一、主管单位审批
车辆使用单位提交报废车辆的书面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批,报财政局批复。
车辆使用单位将批复文件提交到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并同时提供如下材料及信息:(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单位报废机动车的函》或《进场交易通知书》或其他审批文件(财政局签章及日期);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三)登记证复印件;
(四)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请车辆使用单位将联系方式及单位地址等信息标注于审批文件上
二、北交所组织接收车辆
北交所选定的服务机构与车辆使用单位联系接车事宜,服务机构将车辆接走的同时向车辆使用单位出具北交所、车辆使用单位共同盖章的《车辆回收证明》。
接收车辆的同时车辆使用单位需将如下材料提供给服务机构:
(一)车辆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车一份、加盖公章);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原件;
(四)车辆保险单原件(商业保险、交强险);
(五)车辆购置税附加税凭证原件;
(六)购车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报废车辆的批复文件。
三、车辆评估鉴定
北交所委托服务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经评估可以转让的车辆,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单;经评估报废解体的车辆,北交所委托车辆解体服务机构进行解体处置。
四、组织交易活动
符合转让条件的车辆,北交所采用动态报价方式对车辆进行公开处置。由服务机构将车辆信息(包括图片、瑕疵描述等)录入北交所交易系统,经北交所审核后开始进行动态报价。在车辆动态报价期间,服务机构组织车辆展样,竞买人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交所或服务机构办理手续参与车辆动态报价活动。
五、车辆成交及过户
车辆通过动态报价成交后,买受人到服务机构签署《动态报价成交确认单》,并由服务机构负责协调转、受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六、交易价款划转
过户完成的车辆,北交所按月将扣除服务费后的交易价款上缴财政部门或返还车辆使用单位。
解体手续完成的车辆,北交所按月将扣除服务费后的交易价款上缴财政部门或返还车辆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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