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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京技市字[20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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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技术合同登记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技术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在已有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京技市字 [2000] 006 号通知的各项规定修订补充如下:

 

  一、关于登记处的设置:

  1、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依法进行,保证其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技术合同登记处(以下简称登记处)是被赋予行政职能的社会公益机构,应设立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它不能有任何营利的行为,由设立单位配备人员,提供经费和办公条件。

  2、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持证上岗。为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质量,应根据工作量配备足够的人员。  

  3、登记处人员发生变动,应报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备案。工作交接时应提前通知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协助妥善交接各种档案资料、票据、印章、账簿。

 

  二、关于认定登记

  1、登记员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有关法规和《认定规则》进行审查和认定。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合同予以登记,并填写 技术合同登记表 ;对不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2、全市统一认定标准、统一政策、统一收费标准。

  3、技术进口合同、外资研发机构与外国企业订立的技术合同,由管理办公室登记处负责认定登记,具体规定见京技市字 [2000]024 号《关于涉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规定》。

  工程监理合同由首规委登记处、管理办公室登记处负责认定登记,具体规定见 1998 5 22 日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认定登记的问题》的通知。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知识产权局登记处负责认定登记。

  以上各类合同其他登记处不得受理。

  4、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提交的合同文本应当规范。技术合同依法规范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分类不准的应予纠正,不得随意分类和统计。

   <1> 用管理办公室印制的文本应表里一致。

   <2> 单独签订的合同应附在管理办公室印制的示范文本内,便于统一编号登记。

   <3> 必须提供合同正本原件,留存登记处的可以是复印件,但必须有当事人的说明。

   <4> 涉外合同应同时提交中外两种文字的文本,两种文本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有附件的合同应提交完整的附件。

   5、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必须经登记处负责人亲自审核、签字,方可予以登记。

   6、附在示范文本内的原合同也要加盖 已登记 专用章,审核认定后登记员签字盖章并填写登记日期。  

 

  三、关于核定技术性收入和审批奖酬金

  1、严格核定技术交易额和技术性收入,非技术交易额不得列入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的核定应按规定扣除成本(开发合同不低于 40% ,转让合同不低于 30% ,咨询合同和服务合同均不低于 10% )。工程监理合同技术交易额按监理费的 50% 核定,按技术服务合同扣成本;纵向合同按经费的 20% 核定技术性收入。

  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合理数量的载体可以计入技术交易额,但必须如实扣除成本。   认定为技术合同的 技术设备进出口合同 ,只认定其技术服务费为技术交易额。  

  3、一项合同填写一张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其中的技术合同编号每位都要填写。项目名称、卖方单位及开具日期等应填写完全,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如有涂改需在涂改处盖章,对不按要求填写的不予受理。

  4、技术合同奖酬金领取单不得涂改。

  5、办理提奖手续时,登记员要查清提奖情况,填写提奖记录,避免重复提奖。

  6、只核定技术性收入,不提奖的合同也要开具奖酬金领取单,并在技基 1 表上作记录。(开具奖酬金单,提奖金额为 ,不收提奖手续费)。

  7、开具的奖酬金领取单,需填写卖方单位名称,卖方单位名称必须与合同主体的卖方单位名称相一致,并应填写开具日期年、月、日,其有效期为三个月。  

  8、档案管理应当完整规范,技术合同奖酬金单要与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对应装订。

 

  四、统计报表按时交报,统计分类准确,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原始数据保存完整。未发生登记业务的月份,月报为“ 0 ,也要按时上报。

 

  五、下列合同不予登记

  1、标的空洞,无具体技术内容的合同;

  2、主要条款不完整的合同;

  3、印章不齐备或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合同;

  4、法人印章是复印件(黑章),且无证明的合同;

  5、没有经其中介并已登记的技术合同作为附件的中介服务合同;

  6、强制性检测和为生产经营服务的常规检测及产品监制等合同;

  7、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信息检索、摄影摄像等合同;

  8、为购销仪器、设备、材料等提供咨询服务的合同;

  9、为经济、法律、社会等非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所订立的咨询服务合同;

  10、土建工程设计合同;

  11、供电、供气、供热、上下水等一般工程设计合同;

  12、专业化施工合同;

  13、标书制作及工程财务预结算合同;

  14、质量体系认证合同;

  15、职工培训等非特定专业技术培训合同;

  16、设备维护等技术性劳务合同;

  17、单纯货物出口合同;

  18、其它非技术合同。

 

   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行政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为税务机关执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把好关,为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技术市场氛围做好工作。技术合同登记处不认真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北京技术合同登记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