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各会员单位: 为配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实施,全面落实国有产权交易经纪会员代理制,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国有产权交易相关收费管理工作,现将产权交易相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二、国有产权交易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由经纪会员分别向其委托方收取。 三、国有产权交易项目采取竞价转让方式成交的,因项目涉及各类会员,竞价服务费仍由北交所统一代收后按照相关规定向交易各方经纪会员及服务会员进行分配。 四、经纪会员代理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可以在《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中约定委托方分别向北交所及会员缴纳相关服务费,由北交所及会员分别向委托方开具收费凭证。 五、实物资产交易项目,服务费由北交所统一收取。 六、特殊情形的项目,服务费收取办法由会员与北交所另行商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一:《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附件二:《北京产权交易所服务费分配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北交所 收费 管理 通知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产权交易收费行为,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65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手续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顾问服务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服务,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具体标准如下:
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单笔单向协议转让服务费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5%。单笔单向竞价转让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四、顾问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受托方自行协商确定。 五、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支付服务费。 六、实物资产交易项目的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 北京产权交易所服务费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服务费分配行为,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交易服务费由经纪会员分别向其委托方收取,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前按照以下两种情形和比例向北交所交纳: (一)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为产权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的80%; (二)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为产权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的20%。 第三条 竞价服务费由北交所统一收取,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提取10%用于对有效报价的各意向受让方经纪会员(不含最终受让方经纪会员)的奖励,剩余部分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转让方经纪会员与竞价会员分得45%,受让方经纪会员分得20%,北交所分得35%; (二)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转让方经纪会员与竞价会员分得35%,受让方经纪会员分得20%,北交所分得45%。 转让方经纪会员与竞价会员之间的分配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北交所备案。 第四条 以摇号方式产生的会员分得的产权交易服务费或竞价服务费为上述比例的50%。 第五条 顾问服务费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北交所承揽的项目,会员分得70%,北交所分得30%; (二)会员承揽的项目,会员分得80%,北交所分得20%。 第六条 实物资产交易项目协议转让服务费按照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执行;实物资产交易项目竞价服务费按以下办法分配:项目带入方分得40%,北交所分得30%,其余30%由项目带入方与其他参与会员协商分配。 第七条 特殊情形的项目,服务费分配办法由会员与北交所另行商定。 第八条 会员管理部门办理会员服务费分配工作。 会员单位应按月向会员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表,会员管理部门核对后书面通知会员单位到北交所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