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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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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分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贯彻《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登记机关在受理企业申请变更隶属关系、股东及改制等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按变更或改制登记要求提交文件外,还须提交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

  二、以下情况应视为国有产权交易,须通过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并提交《产权转让交割单》,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1、本市市、区(县)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转让及其投资设立的公司(企业)的相应股权或产权转让;

  2、本市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公司(企业)的相应股权或产权转让;

  3、本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主办的社团法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企业)的相应股权或产权转让;

  4、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及下设的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企业)的相应股权或产权转让。

  三、以下情况不视为国有产权交易,各登记机关可直接受理、核准企业的变更或改制登记;

  1、第二项情况以外的出资人投资形成的股权或产权发生转让的;

  2、本市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时给予职工的奖励和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含货币和净资产)。

  四、中央在京企业、外埠在京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进入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自愿通过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在变更登记时需提交《产权转让交割单》;不通过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办理变更登记时,仍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