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优惠政策
1.优惠内容
(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
②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软件产品优惠政策
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
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经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初审,并经市科委会签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公布,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
根据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京科发(2001)101号文件的规定,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关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和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3.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和登记
本市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委负责。
(1)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从事软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软件企业。
(2)条件
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②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③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④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⑤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⑥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⑦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8%以上;
⑧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⑨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3)主要提交材料
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需要出具的材料(如技术开发合同、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需要出具的材料,如技术开发合同、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对网上申报进行形式复合,通过后企业自行打印;
※企业将合格申报表和其他上报材料一并报送协会;
※协会在每月初审一批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由市科委、市国税局对软件企业初审名单审核会签;次月中旬在申报网站上公告会签结果;
※企业网上查询评审结果,到协会领取证书。
(4)总时限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5)受理单位
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
地址:海淀区阜成路67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
电话:68465716,68465981
网址:http://www.bsia.or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