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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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况

    定义:指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方式:贷款贴息——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时可申请贴息资金;

       投资入股——用于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或增资扩股等引导性投资,            政府入股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拨款补助——用于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补助。

  (2)支持对象

    贷款贴息:

    ①要求申报主体是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②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

    ③要求项目已按现行审批权限由国家经贸委、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现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各区(县)经委、或有审批职能的控股公司(集团)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④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北京市工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列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现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当年公布的“北京工业投资导向意见”的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工艺和重大技术装备及与之关联度高的项目。

    投资入股:

    ①要求申报主体是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②申请入股企业的主导产品技术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北京市工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列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现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当年公布的“北京工业投资导向意见”的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工艺和重大技术装备及与之关联度高的项目。

    ④政府跟进投资适用于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规定的微电子项目。具体条件参见京政发[2001]4号文。

    拨款补助:

    ①要求申报主体是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②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③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品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地位,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

    ④要求项目已按现行审批权限由国家经贸委、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现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各区(县)经委、或有审批职能的控股公司(集团)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北京市工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列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现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当年公布的“北京工业投资导向意见”的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工艺和重大技术装备及与之关联度高的项目。

  (3)申报时间

    上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3月底前申报。

    下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6月底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