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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申请登记及受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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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产权转让申请登记及受理行为,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交所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其他产权交易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转让申请登记,是指北交所对提交转让申请的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转让申请受理,是指北交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已登记的产权转让申请进行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 产权转让申请登记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9:00-12:00、13:30-17:00。

  第五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应与北交所经纪会员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 转让标的;

  (二) 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 委托期限;

  (四)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 费用及支付方式;

  (六)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七)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 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 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 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 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八)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表或备案表;

  (九)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十)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 拟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二)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第七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产权转让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受托经纪会员应对转让方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的转让申请文件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后,一并报送北交所。

  第九条 北交所对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出的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 审核通过后,北交所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将产权转让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因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文件、资料存在虚假、差错、遗漏等导致相关方产生经济损失,转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报政府相关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