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受让申请登记及受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产权受让申请登记及受理行为,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交所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其他产权交易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受让申请登记,是指北交所对意向受让方受让申请进行登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受让申请受理,是指北交所与转让方按照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第四条 受让申请登记时间为产权转让项目挂牌期内每个工作日的9:00-12:00、13:30-17:00。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意向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向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前,应与经纪会员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即视为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全部条件。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向北交所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 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 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 公司章程;
(四) 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五) 符合转让方提出受让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第八条 两个及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意向受让方的身份提交受让申请。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对上述文件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转让方及受托经纪会员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意向受让方可以就转让方提供文件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尽职调查,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及标的企业应予以接洽。
第十一条 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第十二条 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对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申请,经北交所书面提示,在两个工作日内意向受让方没有做出调整、纠正或答复的,出具《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北交所与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意见不一致的,北交所可就有关分歧事项书面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也可通过北京产权市场公平交易审核委员会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对北交所出具的《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该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北交所在接到复核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复核意见书》。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不得无故撤回受让申请。因特殊原因确需撤回的,应向北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北交所接到申请后书面通知转让方。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撤回受让申请,导致相关方产生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北交所对意向受让方申请的登记、受理情况与本项目其他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报政府相关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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