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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资金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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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行为,保证产权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各类产权交易的资金结算行为。

第三条 产权交易的资金结算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价款是指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的货币资金。

本办法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为保证产权交易的安全,意向受让方依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交纳的货币资金。

本办法所称竞价保证金是指采取竞价方式时,意向受让方依照竞价程序规定交纳的货币资金。

第五条 北交所实行产权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制度。在北交所进行产权交易发生的交易价款和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由北交所统一收付。

第六条 北交所开立产权交易资金独立结算账户。

第七条 产权交易价款和保证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管理部(简称外管局)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第八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进行资金结算的流程如下: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北交所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价款汇入通知书》。

(二)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北交所。

(三)产权交易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应携带《关于划转产权交易价款的函》、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北交所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手续。

第九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进行资金结算的流程如下:

(一)产权交易价款划入

1、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北交所向转让方出具《关于申报商务部门审批的通知》;

2、转让方取得商务部门关于产权转让的批复及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北交所与交易双方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外汇价款资金托管及结算协议》,并报外管局备案;

4、北交所向受让方发出《产权交易外汇价款汇入通知书》、《关于外汇业务银行收费项目的通知书》和《外汇业务银行信息通知书》;

5、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汇入北交所指定的外币账户,并另行交纳银行境外汇款手续费。

(二)产权交易价款划出

1、北交所向转让方出具银行收账通知和汇款路径;

2、转让方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

3、北交所凭转让方出具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办理结汇手续;

4、北交所通知转让方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手续。

第十条 划入的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不能由第三方代付。确需第三方代付的,需由受让方与代付方共同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划出的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不能由第三方代收。确需第三方代收的,需由转让方与代收方共同提交书面说明,经北交所审查后方可代收。

第十二条 保证金以人民币结算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意向受让方将保证金划入北交所结算账户。

(二)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保证金可转为产权交易价款,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流程,进行产权交易价款的结算。

(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北交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划入意向受让方原付款账户。

第十三条 保证金以外币结算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 保证金划入

1、外商与北交所签订《产权交易外汇保证金托管及结算协议》;

2、北交所向外商发出《外汇保证金汇入通知书》、《关于外汇业务银行收费项目的通知书》和《外汇业务银行信息通知书》;

3、外商将保证金汇入北交所指定的外币账户,并另行交纳银行境外汇款手续费。

(二)保证金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交易价款划入的相关流程办理。

(三)保证金返还

1、北交所向外商出具《外汇保证金返还通知书》;

2、北交所协助外商向外管局出具银行收账通知、汇款路径、《外汇保证金返还通知书》和《产权交易外汇保证金托管及结算协议》并提交返还申请,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

3、北交所凭外管局开具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等相关文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返还外汇保证金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报政府相关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