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内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651号)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产权交易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二、同一产权交易项目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分别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 三、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应以产权交易的成交金额为基准,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1.产权交易服务费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
2.产权交易服务费使用人民币结算。 产权交易使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结算的,应将成交金额按结算交割日的银行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后,按上述第1项计费比率计算产权交易服务费。 3.单笔单向产权交易服务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四、产权交易服务费的交收结算应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由北交所统一负责办理。 五、北交所经纪会员必须严格执行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防止压价收费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提价收费增加交易各方的负担。 六、北交所经纪会员向委托人提供投资银行等增值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经纪会员与委托方自行商定,不受上述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限制;北交所服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收取的相关服务(拍卖、招投标、评审、网络竞价等)佣金标准不受上述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限制。 七、本办法报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交所。 九、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