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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纠纷调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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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解决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产生的产权交易纠纷,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交易纠纷调解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三条 产权交易纠纷调解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之间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北交所调解。涉及北交所的纠纷由北京产权市场公平交易审核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五条 北交所根据产权交易纠纷当事人(简称当事人)递交的申请举行调解会议。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生纠纷的产权交易是在北交所进行的;

(二)当事人应是与产权交易纠纷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有明确的纠纷对象;

(四)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尚未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产权交易纠纷调解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产权交易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产权交易纠纷调解申请书》按北交所统一印制的表格填写。

第八条 北交所收到调解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北交所在召开纠纷调解会议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十条 纠纷调解会议程序如下:

(一)陈述:当事人陈述产权交易纠纷事宜;

(二)询问:北交所向当事人提出询问并可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三)协商:北交所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方案;

(四)形成调解方案:形成调解方案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调解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调解请求;

(三)纠纷事实;

(四)调解结果;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北交所调解人员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有权以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参加调解的人员认为自己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视为不同意调解或退出调解,调解终止。

第十四条 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但须出具委托书。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纠纷涉及第三人的,北交所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第十六条 调解不成或当事人退出调解的,调解终止,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七条 调解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北交所归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报政府相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